加拿大房东租房给母亲遭税局打脸,出租房产必须注意这些关键点
- zkfi6688
- May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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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加拿大,很多人购置出租物业。
希望通过月租金获得稳定收入,并在未来转手时赚取增值。
有些房东还用出租亏损抵税,专家提醒出租亏损抵税的前提是该物业确实以“赚取收入”为目的在出租。
最近加拿大税务法院裁决一个案件,给房东们提了个醒。
如果把房子租给父母,甚至是免费居住,可能会导致租金亏损和相关开支无法抵税。
涉事房东拥有3套出租物业,其中一套位于渥太华。
早在1996年购入,声明其“唯一目的”是作为投资,以获取租金收入。
同年10月,他与父母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租约,每月支付900加元租金,外加水电杂费。
2001年租约到期后,虽然双方又签了一年新合约,但之后便未再签新合同,只是父母仍按月支付900加元租金。
直到2016年,房东的父亲去世,母亲继续独自居住在该物业中。
由于其母每月收入仅够支付生活开销,房东自此不再向其收取任何租金,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0年2月,母亲搬入养老院为止。
母亲搬离后,房东计划将房屋重新装修后出租,但却遭遇来自兄弟姐妹的阻力。
他们主张该房产其实是由父母于1996年出资购买,只是因不具贷款资格,才挂在房东名下,因此应算作母亲遗产的一部分。
随后,一份“诉讼待决证书”(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)被登记在房产名下,阻止了房东将物业出租的计划,导致该物业自2020年起长期空置。
期间,房东支付了大量律师费来维护产权,并试图将这些费用与租金亏损一起申报为2020年和2021年的可扣税项。然而,加拿大税务局拒绝接受这些申报。
CRA认为,这位纳税人根本没有“产生收入”的意图或来源。
因为在相关年份内,该物业并未用于收取租金,也没有处于可出租状态。
因此,房东申报的租金亏损与法律费用均不具备可扣税资格。
最终,法院在2022年11月的和解协议中确认:房东虽在名义上拥有该物业所有权,但实际上是以信托形式为其父母持有该房产。
2023年4月,安省高等法院下令出售该物业,净收益归母亲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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